根据《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有关待遇政策调整具体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统筹待遇水平
将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50%,支付限额200元。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元,报销比例50%,支付限额300元。
二、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将门诊慢性病政策调整为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70%,支付限额不变。门诊特殊疾病政策不变。
三、提高省外异地住院待遇标准
将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调整为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8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5%,三级起付标准为2000元,报销比例为55%,支付限额不变。
四、调整大病保险待遇标准
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调整至14126元,报销比例和支付限额不变。